公务员加班,能否主张加班工资?
在工作中,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很多时候劳动者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甚至节假日依旧是要坚守工作岗位。对于很多公务员而言,加班更是家常便饭,比如一些公安民警。那么,对于公务员的加班,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该不该发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劳动法》明确规定,加班有三种类型: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上班和法定休假日上班。
不同类型的加班,本质区别在于加班工资的比例。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休息日上班的,加班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上班的,加班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
那么,公务员加班,是否适用《劳动法》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
问
公务员是否有加班这一概念?
答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因此,公务员也有“加班”这一概念。
问
公务员加班是否区分类型对待?
答
从前述规定来看,公务员加班只有一种类型,即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加班。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所谓的法定工作日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简言之,公务员的加班,不再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上班和法定休假日上班,进而区别对待。
问
不同类型的加班,加班工资的支付是否不同?
答
从前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公务员加班的,应当给予补休。至于是否支付加班工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有争论的。
《公务员法释义》在第七十六条的解释中分析:工作的特点,公务员有时需要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对于加班要给予补休,本条作了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的是,公务员加班未能补休的,单位是否要发给加班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加班不补休的应当发给加班补助;有的认为,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加班不宜发给加班工资,并且机关中的各种加班情况很复杂,不好认定哪些是确有需要的加班。
这个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总的看,加班未予补休是否发给加班工资,要视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为完成明显超过正常工作负荷的加班,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有一定的补偿。这需要相关政策法规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附
相关法律规定
1. 《劳动法》(2009.08.27)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08.04)
第四条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3. 《公务员法》(2006.01.01)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4.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05.01)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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